組織章程(總則)
起草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初修時間: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公佈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最後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九日
系學會公布: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 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資管系之學生自治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對內方面係為系上的老師、學生們服務,在能力允許內,會
竭盡所能幫助需要的老師以及學生,另一方面提高學術風氣,團結全
系同學之感情;對外方面促進與本校各系或是各校各科系之活動與學
術交流。
第四條 會址:本會設於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圖書科技大樓八
樓資訊管理系 (高雄市鳥松區 833 澄清路 84,15-0803-1)號。
第五條 本校各單行法規及決議與中華民國法令、大學法及本規章程牴觸
者無效,未規定之事項,依學校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本校資訊管理系學生或校方委託代管新進學生。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權利:
一、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對本會各項事務提出批評與建議
三、擔任本會幹部,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四、享有本會制定之各種福利
第八條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二、協助本會推廣會務及活動
三、共同推廣本系之義務
四、繳納會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職權:
一、可提章程修訂案,要求修訂組織章程
二、聽取監察大會之預決算報告
三、提出關於本會事務及建議事項
四、選舉或罷免正副會長
五、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定期會員開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全系總人數之五分之二(含)以上
第十二條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連署為法定開會人數之三分之一(含), 得要求會長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三條 每學期定期由本校學務處之生活輔導組所訂定日期,經由系學會負責人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 此會議為重大集會,有事未到應向教官請假,無故未到者則記過處分。
第五章 行政中心
第十五條 代表會員辦理各項活動、爭取各項權益以及服務系上的師生
第十六條 行政中心採內閣制,各部部長由會長遴選之,經由社員以及指導老師同意得行政其職務
第十七條 係為本會的決策機構
第十八條 組織架構及權責如下:
一、會長:
(一)為本會最高負責人,系會決策者
(二)負責召開會議(例行、幹部、臨時)
(三)負責學校會議
(四)處理系學會綜合會務
(五)督促各組工作進度
(六)接洽師生
(七)系會成員協調
(八)召開會員大會
二、副會長:
(一)協助會長管理系學會內部(包括秩序及成員)
1.秩序(開會點名、違規晤談、開會請假、會議場地)
2.成員(調解、輔導)
(二)具有代理權
(三)協助系會督促各組活動進度
(四)協助系會招收新系會成員(面試)
(五)協助行政組製作行政評鑑本
三、秘書部:
(一)通知成員開會(開會通知單)
(二)年度行事曆安排(會議、活動)
(三)協助行政組送公文(獎懲、公假)
(四)協助行政組製作行政評鑑本
四、行政部:
(一)協助系會送公文(獎懲、公假 )
(二)會議記錄(手稿、建檔、拍照)
(三)印製系會或活動所需文件(簽到表、點名條)
(四)協助秘書
(五)監督會員開會簽到狀況
(六)製作行政評鑑本(管理行政資料)
五 、美宣部:
(一)製作活動所需海報、宣傳單、邀請函
(二)系服設計
(三)系學會美工事宜
(四)活動場地佈置
六 、財務部:
(一)紀錄系會費收支情況(收費、退費、支出、統編、收據)
(二)管理系會費(帳戶、印章)
(三)製作財務報表(月報表、財務總表)
(四)經費核銷、編製預算(系學會、活動)
(五)控管系會費運用
(六)製作財務評鑑本
七 、活動部:
(一)監督系會活動(由活動負責人回報)
(二)協助活動負責人分配工作人員
(三)回報活動進度給副會長及會長
(四)管理活動小本(由活動負責人製作)
(五)協助會長注意系隊狀況(系籃)
(六)活動攝影紀錄
(七)機動人員調動
(八)製作活動評鑑本
八 、公關部:
(一)為系內、系外聯絡人
(二)認識外系公關長並交流
(三)接洽外系活動並回報副會長及會長
(四)活動贊助事宜(廠商、收取贊助金、回饋)
(五)活動邀請師長、廠商
(六)跟隨會長接觸外系活動接洽
(七)協助活動組製作活動評鑑本
(八)製作並規劃贊助路線圖
九 、器材部:
(一)管理系學會器材、設備(損壞向學校報修)
(二)協助系學會依活動需要向學校借用器材
(三)協助財務組製作財務評鑑本-設備管理
(四)依學會需要增購設備
(五)器材借用記錄管理
(六)活動音控
第十九條 各組長在期末交接,要清點系產,不足要補齊。
第二十條 行政中心之幹部不得兼任其他幹部(不包括班級幹部)。
第六章 社團會議
第二十一條 定期會議、幹部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系會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個月至少三次,並應於七日前通知全體會員。
二、幹部會議每個月至少一次,並應於七日前通知社團幹部。
三、臨時會議於系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應於三日前通知全體會員。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各項之決議以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系會長、副系會長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本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每位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若不能出席會議,應向負責幹部請假,並填寫請假單交至相關 幹部,不得無故未到。
第二十五條 會議相關規範如下:
一、出席會議不得遲到,需攜帶紙筆紀錄會議事項
二、出席會議時,不可攜帶食物進入會議廳。
三、會議開始後十分鐘不得入內。
四、會議開始後,禁止左右交談,將手機轉為靜音模式,以維護會議品質。
五、會議進行間,有任何疑慮,請於議題後討論題綱提出。
六、會議懲處採計點制,記點對應懲處如下:
(一)無故缺席者計1次。
(二)會議遲到5分鐘後計1次。
(三)會議缺席累計2次者,口頭警告。
(四)活動會議無故缺席累計三次者,幹部可提出人事裁決案,若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同意,則勒令退出系學會。
第七章 選舉與罷免
第 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之選舉與罷免由會員以普通、平等、無記名投票為之(若提名投票不在此限)。
第 二十七條 依本法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
第 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之選舉、罷免由監察委員會負責(以下稱為監委會),委員由當屆系學會之原幹部出任委員一職。
第 二十九條 主任委員由當屆原系會長擔任一職。
第 三十 條 監委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候選人登記後,告知各候選人應注意事項。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七、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九、關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十、其它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三十一條 監委會委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候選人、助選員、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
四、其它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
第三十二條 投票對象為資訊管理系日四技全體學生及教職員。
第三十三條 選舉人應於指定投票所投票。
第三十四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舉票。
第三十五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
所投票。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進行投
票。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會會長候選人需具備本校日間部資管系學會成員之身份。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會會長,以日四技資管系為選舉區競選產生。
第三十八條 系學會監委會辦理第一次選舉時,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 投票起迄時間及其他選舉相關事項,應於投票日四十日前 公告。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一日前公告,登記時間不得少 於五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十日前公告。
四、投票結果與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無人登記時,得公告辦 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兩日。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會選委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系學會長第二次選舉: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時間及其他選舉相關事項,應於投票日十八日前公告。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十五天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 於五日,若無人登記時,得再延長三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
四、投票結果與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第四十 條 選委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姓名、系級、年齡、性別
及選舉有關事項等,編印選舉公報,於投票日五日前分發,並張
貼於適當地點。
第四十一條 候選人及助選員從事競選活動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礙上課秩序及交通。
二、於規定期間外從事競選活動。
三、期約、賄選。
四、對選舉相關人員惡意中傷或毀謗。
五、其它妨礙選舉之活動。
第四十二條 投票所之設置由選委會規劃,並公布在選舉公報上。
第四十三條 投、開票所設置監察委員若干人,以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第四十四條 選票應由監委會印製。選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系班級。
第四十五條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票圈選欄上,以選委會備製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選舉人圈選後內容不得出示他人。
第四十六條 選票有下列情況者無效:
一、不用選委會製發之選票者。
二、圈選應圈選數以上者。
三、所圈選地方不能辨別為何人或何組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符號者。
六、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八、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監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前項無效票,如難以認定者,應由開票所主任監察委員及監察員表決之。
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 數者,該選票應為有效票。
第四十七條 在投票所有下列情況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其它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第四十八條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不能投票
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委員核准後,改定投票或開票日
期或場所。
第四十九條 學生代表選舉,符合下列情形者當選:
一、未受當選無效之宣告者。
二、會長選舉有效票數中得票最多者。
第五十 條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應自
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會長之選舉若無人登記選舉,將採提名投票選舉適當人選,
並採相對多數決議,此項活動於期末會員大會時為之。
第五十二條 若僅一組候選人,得票率達總投票人數之百分之五十,使得當
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重行
選舉投票。
第五十三條 罷免案之提議應附理由書,罷免案需由五分之一(含)以上會員通
過連署,並註明理由,由監察大會核定後,於兩週內舉行不信任
案投票。
第五十四條 被提議罷免人不得擔任選委會之相關職務。
第五十五條 選委會收到罷免提議案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在三
日內領取連署人空白名冊,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選舉人名冊
次日起,七日內完成連署,逾時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條 罷免案之連署,以選舉人為連署人罷免投票若多數不贊成或投票
率小於百分之五十視為罷免不成立,並不得以相同理由對同一人
提罷免案。
第五十七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提議罷免人,被
提議罷免人得於收到罷免理由書,於次日起三日內提出答辯書,
但其內容應與罷免理由書所載罷免理由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五十八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之後十四日內為之。
第五十九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
第六十 條 若罷免案成立,需於三週內補選完成,期間之代理會長由各部部
長推選一人為之。
第六十一條 選委會應於罷免案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當日起,解除職務。
第六十二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不得為同一學生代
表選舉候選人;其在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第六十三條 罷免案成立後由監委於一週內完成審核前任會長、副會長及各部
長負責職務內的系產清點,方能進行新任會長、副會長選舉。
第六十四條 補選新任會長、副會長,將由監察委員提名選舉適當人選進行投
票,得票率需達總投票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使得當選。
第六十五條 凡違反本法之各項規定,情節輕微者,得以口頭警告或公告違規
情事方式處罰之。
第六十六條 選委會依本法所為之處罰、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當事
人可依下列申訴程序,以維護其權益:
一、當事人於收到通知書或公告三日內,向選委會提出申訴。
二、當事人對於選委會申訴回覆不服者,應於收到回覆書五日內,向行政中心提出再申訴。
前項之申訴,所有通知書應親自送交當事人。
本條所稱當事人係指選委會所為之處罰、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
第八章 財務經費
第六十七條 系學會帳目管理、經費規劃由財務負責。
第六十八條 為健全系學會財務管理,財務運用採透明制度化運作,以昭公信。
第六十九條 系學會向金融單位辦理開戶管理金錢,戶名為「正修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系學會」。
第七十 條 每屆系學會辦理交接後,即由新任財務長辦理印鑑更換,存
摺由財務長保管。每學年收費後應即辦理存入,提款需帶存
摺和系會會章方得提領。
第七十一條 系學會印鑑採二方分離原則,系會會章由系學會會長保管,存摺由財務長保管。
第七十二條 財務長不得連任兩屆。
第七十三條 舊任財務長應於交接時期將下列資料交予新任財務長:
一、系學會經費收支冊
二、系學會財產清冊
三、單據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系會費之徵收
二、各項補助
三、活動收費
四、會費利息
五、其他
第七十五條 經費支出:
一、維持系學會運作之支出
二、舉辦各項活動之支出及獎金
三、其他
第七十六條 系學會採購流程:
一、申請人填寫「黏貼憑證用紙」
二、經財務長或系會長核准
三、拿發票或收據核銷
四、歸檔
第七十七條 相關表格之使用:
一、申購系學會活動用具或器材填寫黏貼憑證用貼紙
二、辦理活動編列預算填寫預算明細表
三、活動經費結算填寫收支明細表
第七十八條 系學會活動核銷流程:
一、提出該活動預算和企畫書
二、交由課外活動組審核,如未通過則修改預算
三、審核通過,活動結束後提供發票或收據至課外活動組進行核銷
第七十九條 活動日結束後,於七天內將活動單據、發票等列出明細交由財務
長。由財務長呈請系會長認可後,公布之。
第八十 條 活動經費收支明細表依收支時間先後分別紀錄之。並於活動結束
後,按收支之類別,分類統計,記帳之。
第八十一條 系學會不得有動用公款、擅自拿取公有財物以利個人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者將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訪還。
第八十二條 本會之會費額度由行政中心酌量提出,經監委大會同意得徵收。
第八十三條 本會會費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人或私人
企業或其他單位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
第八十四條 退費標準如下:
一、保障學生權益各項福利為四學年;一學年分上下兩學期。
二、該學生在上學期期中考前,因故發生特殊因素(退學、休學、轉學)轉系等;
必須提出以上相關離系證明才能辦理退費,則退費為退繳全額系會費。
三、該學生若在上學期期中考至過後上學期期末考前,因故發生特殊因素
(退學、休學、轉學、轉系等),必須提出以上相關離系證明才能辦理退費,則退費為退繳下學期系會費。
四、該學生在下學期期中考前,因故發生特殊因素(退學、休學、轉學、轉系等),
需提出以上相關離系證明才能辦理退費,則退費為退繳系會費部分1/4。
五、該學生在下學期期中考前,因故發生特殊因素(退學、休學、轉學、轉系等),
需提出以上相關離系證明才能辦理退費,則退費為退繳系會費部分1/4。
第八十五條 單據、發票使用之注意事項:
一、單據之抬頭: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
二、需打統一編號:69795525
三、商號之店章
四、負責人之印章、私人收據加蓋私章
五、購買物品是否與請購物品相符
六、單據塗改必須加蓋有關印章
七、單據、發票之使用須注意核銷單位之規定
第九章 器材管理辦法
第八十六條 為有效使用及管理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
系學會(以下簡稱本系會)之設備器材,特別訂定此規章。
第八十七條 本系學會器材包括:
一、消耗性器材
二、非消耗性器材
第八十八條 服務對象:全校所有師生及行政人員,主要對象為本系老師(含
專任及兼任)及本系學生。
第八十九條 本系會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由器材長擔任其要職。
第九十 條 本系會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其職責如下:
一、考取器材室之燈光音響研習證書
二、器材財產管理事項
三、器材日常保養維護事項
四、器材借用及管理執行事項
五、器材使用知識以及使用指導事項
六、器材清點及測試事項
第九十一條 借用規則:
一、消耗性器材及本系會貴重之器材不可外借
二、各類器材之使用應以活動或研究為主
三、借用前需填器材借用申請單
四、本系會成員借用前須填系學會成員借用器材清冊
五、非本系會成員之學生個人借用請抵押證件
六、經本系會器材長及系會長核准後方可借
七、證件於器材歸還時,經本系會幹部人員親自點收後即退還
第九十二條 各類設備器材借用規則及損毀處理辦法如下:
一、各類設備器材得以先行聯絡本系會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借用
二、如因特別需要,本系會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得隨時協調收回借出之設備
三、未經借用申請手續而擅自領取設備者,停止借用權
四、設備器材依照規定操作,並負擔維護既保管責任,若因不當使用造成器材損壞,借用人需負擔修復費用
五、設備器材依照規定操作,並負擔維護既保管責任,若因不當使用造成器材毀壞,借用人需購買相同器材賠償
第九十三條 器材清點及測試:
一、本系會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應於每奇數月之二十五日做器材清點
二、本系會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應於開學日兩週內做器材清點
三、清點同時進行測試,以確認器材是否堪用
四、清點及測試結束後,應於定期清點及測試表上記錄
第九十四條 設備器材編碼及歸類辦法:
一、消耗性器材定義:使用耗損率高且需經常重新補充之器材
二、非消耗性器材定義:使用有所耗損但不需重新補充之器材
三、消耗性器材:A0為前兩碼,後兩碼為順序編號
四、非消耗性器材:B0為前兩碼,後兩碼為順序編號
五、美宣用品依其性質編入消耗性或非消耗性器材財產類
六、文具用品依其性質編入消耗性或非消耗性器材財產類
七、活動所需使用且依使用次數減少其內容者編入消耗性器材
八、活動所需使用且非消耗性質編入非消耗性器材
九、運動用品類編入非消耗性器材財產類
十、個人捐贈之物品,不列入本系會之器材財產
第九十五條 設備器材申購辦法
一、設備器材若有毀損得購買或更新其零件
二、設備器材若不堪使用,申購依照使用次數評估後方可購買
三、設備器材若長期使用並需大量使用,可一次購買
四、依據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申購,應拿發票或收據予財務長核銷
五、發票及收據使用之注意事項
(一)收據之抬頭: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
(二)需打統一編號:69795525
(三)商號之店章
(四)負責人之印章、私人收據加蓋私章
(五)購買物品與請購物品相符
(六)收據塗改必須加蓋相關印章
第九十六條 申購金額
一、設備器材金額若為五千元以上,需經過本系會全體幹部同意,且本系會之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方可填寫「器材申請購買 單」 購買
二、設備器材金額若為三千元以上,未滿五千元,需經過本系會全體幹部同意,方可填寫「器材申請購買單」購買
三、設備器材金額若為一千元以上,未滿三千元,需經過本系會會長,同意後方可填寫「器材申請購買單」購買
四、設備器材金額若為一千元以下,需經過財務長同意後方可填寫「器材申請購買單」購買
五、消費性文具由使用人自行購買
第九十七條 設備器材報廢辦法
一、設備器材金額若為五千元以上且已不堪使用,報廢需通過本系會全體幹部同意後,方可填寫器材報廢單申請報廢
二、設備器材金額若為三千元以上未滿五千元且已不堪使用,報廢需經過本系會會長、財務長以及器材長同意後,方可填寫器材
報廢單申請報廢
三、設備器材金額若為一千元以上未滿三千元且已不堪使用,報廢需經過器材長同意後,方可填寫器材報廢申請報廢
四、設備器材金額若為未滿一千元且已不堪使用,報廢需經過該器材長同意,但毋需填寫器材報廢單即可報廢
第九十八條 報廢原則
一、該設備器材已超過其可使用期限
二、該設備器材已不符使用
三、該設備器材已無可購得其更新之零件
四、該設備器材已無法修復
第九十九條 設備器材維護規範
一、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應於每月二十五日進行各器材之基本保養
(一)常用設備器材簡易保養及維修方法
1.大聲公
(1)當該器材未使用時,將電池取出
(2)該器材使用後會將其音量設定歸零
2.對講機
(1)當該器材未使用時,將電池取出
(2)如要辦活動需使用該器材,需提前實地測試
二、本系會之設備器材使用及外借,需填器材借用單
三、歸還時應將借用之器材放置原位
四、本系會成員借用器材未確實填系學會成員借用器材清冊及歸還器材
(一)第一次,列為初犯,口頭警告
(二)第二次,列為再犯,將不可借用器材
第一百 條 社團辦公室維護規範
一、保持社團辦公室內清潔,桌椅或是其他器具使用完畢,需物歸原位
二、社團辦公室不得隨意丟棄垃圾,離開前需將垃圾自行處理
三、社團辦公室之垃圾桶不可丟置食物及食物之包裝,須帶離社團辦公室處理
四、社團辦公室除幹部物品放置幹部之置物櫃,其成員不得將物品放置木製三層櫃
五、社團辦公室之臨時放置櫃及遺失櫃,使用之規範:
(一)告知幹部物品所有者及放置時間,如未告知,隔日將移至遺失櫃處置
(二)臨時放置櫃,食物類之物品不可放置隔夜,如犯,將不在提供物品放置
(三)遺失櫃之物品,由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告知物品時隔兩週後,將視為物品捐贈於本系會
六、本系會成員若未遵守以上之規定已次罰款拾元
第十章 活動辦理辦法
第一零一條 為了促進系學會對內與對外之交流性,每學期辦理各種性質活動,以達到成員學習及交流的效果,因此制定辦法。
第一零二條 每學年需規劃依據如下:
一、與外系系學會接洽一次中小學活動、兩次志工性活動、系上活動
二、目前採分組制規劃活動,小組討論可激發更多創新的內容
三、若有規劃活動,在社員會議提出,並經過幹部討論以及社員投票之後執行該活動籌備
四、禁止規劃危險度過高、色情暴力等不適宜活動
五、為顧及課業狀況,幹部及社員一人接洽活動為負責人或總召不得多於兩次,工作人員則不限
六、與外系系學會接洽活動後,與幹部討論,若同意執行,則在社員會議提出向社員報告
七、若確定辦理活動而有活動企劃書則應向系主任、指導老師告知
第一零三條 参與活動規範:活動和公務參與時,須嚴格遵守各項活動會議,及
各項重要集會規範 如:練習、試玩、團康訓練…等。
一、活動會議參與規範:
(一)活動會議及活動達兩次無故缺席者,口頭警告。
(二)活動會議無故缺席累計三次者及活動行為表現造成
本系會名譽形象受損,幹部可提出人事裁決案,若
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同意,則勒令退出系學會。
第一零四條 公假申請辦法:
一、由行政組依節數列公假格式表單並用電子郵件寄給指導老師辦理。
二、經由指導老師發送郵件並在活動結束後十天內寄給生活輔導組
三、再經由系主任審核即可
第一零五條 活動經費申請如下:
一、如已填妥提案單並確認無誤後,請將本次申請之活動企劃書電子檔,寄至「學生會行政中心」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由學生會行政中心活動部於截止日期最後一日晚間將所有企畫書統整寄至學生議會進行議程編排及經費審核
三、經費審核結果將於開學前公告至「學生會行政中心」官方網站
四、申請程序為企劃書應送至學生會行政中心以及負責該系系學會、課外活動組老師;提案單送至學生議會審核經費
五、若該活動為系內活動,金費申請須由系會長及財務長同意方可申請正修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系學會
第一零六條 保險目的係確保參加者以及工作人員安全,需要有保險,因此制訂保險流程
一、保險內容:
(一)對象為活動的參賽者及工作人員
(二)申請保險需要保險人及被保人的個人資料,當保險申請完成後應銷毀個人資料,以防流失
(三)保險補助申請是學校補助的範圍內,於活動前依照前請補助程序向學校申請活動保險補助
第一零七條 安全計畫目的:為了活動安全,除了保險參與人員之外,應制定安全計畫,降低風險因此制定安全計畫。
一、遇到以下情況應暫停活動定擬定不同應變方式:
(一)天災:
1.地震:
(1)、在室內的情況:應迅速抱頭、閉眼、躲在各自的課桌下
(2)、在操場或室外:可原地不動蹲下,雙手保護頭部,注意避開高大建築物或危險物。
2.颱風:應提前取消或是延期活動
3.疾病:特定地區有疾病發生時,應改地點或是取消 活動
(二)人為:先向負責人報告,視情況再向教官或是警政單位尋求協助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零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零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起草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初修時間: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公佈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最後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九日
系學會公布: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 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資管系之學生自治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對內方面係為系上的老師、學生們服務,在能力允許內,會
竭盡所能幫助需要的老師以及學生,另一方面提高學術風氣,團結全
系同學之感情;對外方面促進與本校各系或是各校各科系之活動與學
術交流。
第四條 會址:本會設於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圖書科技大樓八
樓資訊管理系 (高雄市鳥松區 833 澄清路 84,15-0803-1)號。
第五條 本校各單行法規及決議與中華民國法令、大學法及本規章程牴觸
者無效,未規定之事項,依學校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本校資訊管理系學生或校方委託代管新進學生。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權利:
一、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對本會各項事務提出批評與建議
三、擔任本會幹部,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四、享有本會制定之各種福利
第八條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二、協助本會推廣會務及活動
三、共同推廣本系之義務
四、繳納會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職權:
一、可提章程修訂案,要求修訂組織章程
二、聽取監察大會之預決算報告
三、提出關於本會事務及建議事項
四、選舉或罷免正副會長
五、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定期會員開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全系總人數之五分之二(含)以上
第十二條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連署為法定開會人數之三分之一(含), 得要求會長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三條 每學期定期由本校學務處之生活輔導組所訂定日期,經由系學會負責人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 此會議為重大集會,有事未到應向教官請假,無故未到者則記過處分。
第五章 行政中心
第十五條 代表會員辦理各項活動、爭取各項權益以及服務系上的師生
第十六條 行政中心採內閣制,各部部長由會長遴選之,經由社員以及指導老師同意得行政其職務
第十七條 係為本會的決策機構
第十八條 組織架構及權責如下:
一、會長:
(一)為本會最高負責人,系會決策者
(二)負責召開會議(例行、幹部、臨時)
(三)負責學校會議
(四)處理系學會綜合會務
(五)督促各組工作進度
(六)接洽師生
(七)系會成員協調
(八)召開會員大會
二、副會長:
(一)協助會長管理系學會內部(包括秩序及成員)
1.秩序(開會點名、違規晤談、開會請假、會議場地)
2.成員(調解、輔導)
(二)具有代理權
(三)協助系會督促各組活動進度
(四)協助系會招收新系會成員(面試)
(五)協助行政組製作行政評鑑本
三、秘書部:
(一)通知成員開會(開會通知單)
(二)年度行事曆安排(會議、活動)
(三)協助行政組送公文(獎懲、公假)
(四)協助行政組製作行政評鑑本
四、行政部:
(一)協助系會送公文(獎懲、公假 )
(二)會議記錄(手稿、建檔、拍照)
(三)印製系會或活動所需文件(簽到表、點名條)
(四)協助秘書
(五)監督會員開會簽到狀況
(六)製作行政評鑑本(管理行政資料)
五 、美宣部:
(一)製作活動所需海報、宣傳單、邀請函
(二)系服設計
(三)系學會美工事宜
(四)活動場地佈置
六 、財務部:
(一)紀錄系會費收支情況(收費、退費、支出、統編、收據)
(二)管理系會費(帳戶、印章)
(三)製作財務報表(月報表、財務總表)
(四)經費核銷、編製預算(系學會、活動)
(五)控管系會費運用
(六)製作財務評鑑本
七 、活動部:
(一)監督系會活動(由活動負責人回報)
(二)協助活動負責人分配工作人員
(三)回報活動進度給副會長及會長
(四)管理活動小本(由活動負責人製作)
(五)協助會長注意系隊狀況(系籃)
(六)活動攝影紀錄
(七)機動人員調動
(八)製作活動評鑑本
八 、公關部:
(一)為系內、系外聯絡人
(二)認識外系公關長並交流
(三)接洽外系活動並回報副會長及會長
(四)活動贊助事宜(廠商、收取贊助金、回饋)
(五)活動邀請師長、廠商
(六)跟隨會長接觸外系活動接洽
(七)協助活動組製作活動評鑑本
(八)製作並規劃贊助路線圖
九 、器材部:
(一)管理系學會器材、設備(損壞向學校報修)
(二)協助系學會依活動需要向學校借用器材
(三)協助財務組製作財務評鑑本-設備管理
(四)依學會需要增購設備
(五)器材借用記錄管理
(六)活動音控
第十九條 各組長在期末交接,要清點系產,不足要補齊。
第二十條 行政中心之幹部不得兼任其他幹部(不包括班級幹部)。
第六章 社團會議
第二十一條 定期會議、幹部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系會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個月至少三次,並應於七日前通知全體會員。
二、幹部會議每個月至少一次,並應於七日前通知社團幹部。
三、臨時會議於系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應於三日前通知全體會員。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各項之決議以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系會長、副系會長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本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每位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若不能出席會議,應向負責幹部請假,並填寫請假單交至相關 幹部,不得無故未到。
第二十五條 會議相關規範如下:
一、出席會議不得遲到,需攜帶紙筆紀錄會議事項
二、出席會議時,不可攜帶食物進入會議廳。
三、會議開始後十分鐘不得入內。
四、會議開始後,禁止左右交談,將手機轉為靜音模式,以維護會議品質。
五、會議進行間,有任何疑慮,請於議題後討論題綱提出。
六、會議懲處採計點制,記點對應懲處如下:
(一)無故缺席者計1次。
(二)會議遲到5分鐘後計1次。
(三)會議缺席累計2次者,口頭警告。
(四)活動會議無故缺席累計三次者,幹部可提出人事裁決案,若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同意,則勒令退出系學會。
第七章 選舉與罷免
第 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之選舉與罷免由會員以普通、平等、無記名投票為之(若提名投票不在此限)。
第 二十七條 依本法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
第 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之選舉、罷免由監察委員會負責(以下稱為監委會),委員由當屆系學會之原幹部出任委員一職。
第 二十九條 主任委員由當屆原系會長擔任一職。
第 三十 條 監委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候選人登記後,告知各候選人應注意事項。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七、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九、關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十、其它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三十一條 監委會委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候選人、助選員、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
四、其它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
第三十二條 投票對象為資訊管理系日四技全體學生及教職員。
第三十三條 選舉人應於指定投票所投票。
第三十四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舉票。
第三十五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
所投票。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進行投
票。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會會長候選人需具備本校日間部資管系學會成員之身份。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會會長,以日四技資管系為選舉區競選產生。
第三十八條 系學會監委會辦理第一次選舉時,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 投票起迄時間及其他選舉相關事項,應於投票日四十日前 公告。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一日前公告,登記時間不得少 於五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十日前公告。
四、投票結果與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無人登記時,得公告辦 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兩日。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會選委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系學會長第二次選舉: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時間及其他選舉相關事項,應於投票日十八日前公告。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十五天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 於五日,若無人登記時,得再延長三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
四、投票結果與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第四十 條 選委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姓名、系級、年齡、性別
及選舉有關事項等,編印選舉公報,於投票日五日前分發,並張
貼於適當地點。
第四十一條 候選人及助選員從事競選活動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礙上課秩序及交通。
二、於規定期間外從事競選活動。
三、期約、賄選。
四、對選舉相關人員惡意中傷或毀謗。
五、其它妨礙選舉之活動。
第四十二條 投票所之設置由選委會規劃,並公布在選舉公報上。
第四十三條 投、開票所設置監察委員若干人,以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第四十四條 選票應由監委會印製。選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系班級。
第四十五條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票圈選欄上,以選委會備製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選舉人圈選後內容不得出示他人。
第四十六條 選票有下列情況者無效:
一、不用選委會製發之選票者。
二、圈選應圈選數以上者。
三、所圈選地方不能辨別為何人或何組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符號者。
六、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八、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監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前項無效票,如難以認定者,應由開票所主任監察委員及監察員表決之。
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 數者,該選票應為有效票。
第四十七條 在投票所有下列情況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其它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第四十八條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不能投票
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委員核准後,改定投票或開票日
期或場所。
第四十九條 學生代表選舉,符合下列情形者當選:
一、未受當選無效之宣告者。
二、會長選舉有效票數中得票最多者。
第五十 條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應自
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會長之選舉若無人登記選舉,將採提名投票選舉適當人選,
並採相對多數決議,此項活動於期末會員大會時為之。
第五十二條 若僅一組候選人,得票率達總投票人數之百分之五十,使得當
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重行
選舉投票。
第五十三條 罷免案之提議應附理由書,罷免案需由五分之一(含)以上會員通
過連署,並註明理由,由監察大會核定後,於兩週內舉行不信任
案投票。
第五十四條 被提議罷免人不得擔任選委會之相關職務。
第五十五條 選委會收到罷免提議案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在三
日內領取連署人空白名冊,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選舉人名冊
次日起,七日內完成連署,逾時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條 罷免案之連署,以選舉人為連署人罷免投票若多數不贊成或投票
率小於百分之五十視為罷免不成立,並不得以相同理由對同一人
提罷免案。
第五十七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提議罷免人,被
提議罷免人得於收到罷免理由書,於次日起三日內提出答辯書,
但其內容應與罷免理由書所載罷免理由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五十八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之後十四日內為之。
第五十九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
第六十 條 若罷免案成立,需於三週內補選完成,期間之代理會長由各部部
長推選一人為之。
第六十一條 選委會應於罷免案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當日起,解除職務。
第六十二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不得為同一學生代
表選舉候選人;其在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第六十三條 罷免案成立後由監委於一週內完成審核前任會長、副會長及各部
長負責職務內的系產清點,方能進行新任會長、副會長選舉。
第六十四條 補選新任會長、副會長,將由監察委員提名選舉適當人選進行投
票,得票率需達總投票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使得當選。
第六十五條 凡違反本法之各項規定,情節輕微者,得以口頭警告或公告違規
情事方式處罰之。
第六十六條 選委會依本法所為之處罰、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當事
人可依下列申訴程序,以維護其權益:
一、當事人於收到通知書或公告三日內,向選委會提出申訴。
二、當事人對於選委會申訴回覆不服者,應於收到回覆書五日內,向行政中心提出再申訴。
前項之申訴,所有通知書應親自送交當事人。
本條所稱當事人係指選委會所為之處罰、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
第八章 財務經費
第六十七條 系學會帳目管理、經費規劃由財務負責。
第六十八條 為健全系學會財務管理,財務運用採透明制度化運作,以昭公信。
第六十九條 系學會向金融單位辦理開戶管理金錢,戶名為「正修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系學會」。
第七十 條 每屆系學會辦理交接後,即由新任財務長辦理印鑑更換,存
摺由財務長保管。每學年收費後應即辦理存入,提款需帶存
摺和系會會章方得提領。
第七十一條 系學會印鑑採二方分離原則,系會會章由系學會會長保管,存摺由財務長保管。
第七十二條 財務長不得連任兩屆。
第七十三條 舊任財務長應於交接時期將下列資料交予新任財務長:
一、系學會經費收支冊
二、系學會財產清冊
三、單據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系會費之徵收
二、各項補助
三、活動收費
四、會費利息
五、其他
第七十五條 經費支出:
一、維持系學會運作之支出
二、舉辦各項活動之支出及獎金
三、其他
第七十六條 系學會採購流程:
一、申請人填寫「黏貼憑證用紙」
二、經財務長或系會長核准
三、拿發票或收據核銷
四、歸檔
第七十七條 相關表格之使用:
一、申購系學會活動用具或器材填寫黏貼憑證用貼紙
二、辦理活動編列預算填寫預算明細表
三、活動經費結算填寫收支明細表
第七十八條 系學會活動核銷流程:
一、提出該活動預算和企畫書
二、交由課外活動組審核,如未通過則修改預算
三、審核通過,活動結束後提供發票或收據至課外活動組進行核銷
第七十九條 活動日結束後,於七天內將活動單據、發票等列出明細交由財務
長。由財務長呈請系會長認可後,公布之。
第八十 條 活動經費收支明細表依收支時間先後分別紀錄之。並於活動結束
後,按收支之類別,分類統計,記帳之。
第八十一條 系學會不得有動用公款、擅自拿取公有財物以利個人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者將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訪還。
第八十二條 本會之會費額度由行政中心酌量提出,經監委大會同意得徵收。
第八十三條 本會會費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人或私人
企業或其他單位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
第八十四條 退費標準如下:
一、保障學生權益各項福利為四學年;一學年分上下兩學期。
二、該學生在上學期期中考前,因故發生特殊因素(退學、休學、轉學)轉系等;
必須提出以上相關離系證明才能辦理退費,則退費為退繳全額系會費。
三、該學生若在上學期期中考至過後上學期期末考前,因故發生特殊因素
(退學、休學、轉學、轉系等),必須提出以上相關離系證明才能辦理退費,則退費為退繳下學期系會費。
四、該學生在下學期期中考前,因故發生特殊因素(退學、休學、轉學、轉系等),
需提出以上相關離系證明才能辦理退費,則退費為退繳系會費部分1/4。
五、該學生在下學期期中考前,因故發生特殊因素(退學、休學、轉學、轉系等),
需提出以上相關離系證明才能辦理退費,則退費為退繳系會費部分1/4。
第八十五條 單據、發票使用之注意事項:
一、單據之抬頭: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
二、需打統一編號:69795525
三、商號之店章
四、負責人之印章、私人收據加蓋私章
五、購買物品是否與請購物品相符
六、單據塗改必須加蓋有關印章
七、單據、發票之使用須注意核銷單位之規定
第九章 器材管理辦法
第八十六條 為有效使用及管理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
系學會(以下簡稱本系會)之設備器材,特別訂定此規章。
第八十七條 本系學會器材包括:
一、消耗性器材
二、非消耗性器材
第八十八條 服務對象:全校所有師生及行政人員,主要對象為本系老師(含
專任及兼任)及本系學生。
第八十九條 本系會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由器材長擔任其要職。
第九十 條 本系會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其職責如下:
一、考取器材室之燈光音響研習證書
二、器材財產管理事項
三、器材日常保養維護事項
四、器材借用及管理執行事項
五、器材使用知識以及使用指導事項
六、器材清點及測試事項
第九十一條 借用規則:
一、消耗性器材及本系會貴重之器材不可外借
二、各類器材之使用應以活動或研究為主
三、借用前需填器材借用申請單
四、本系會成員借用前須填系學會成員借用器材清冊
五、非本系會成員之學生個人借用請抵押證件
六、經本系會器材長及系會長核准後方可借
七、證件於器材歸還時,經本系會幹部人員親自點收後即退還
第九十二條 各類設備器材借用規則及損毀處理辦法如下:
一、各類設備器材得以先行聯絡本系會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借用
二、如因特別需要,本系會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得隨時協調收回借出之設備
三、未經借用申請手續而擅自領取設備者,停止借用權
四、設備器材依照規定操作,並負擔維護既保管責任,若因不當使用造成器材損壞,借用人需負擔修復費用
五、設備器材依照規定操作,並負擔維護既保管責任,若因不當使用造成器材毀壞,借用人需購買相同器材賠償
第九十三條 器材清點及測試:
一、本系會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應於每奇數月之二十五日做器材清點
二、本系會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應於開學日兩週內做器材清點
三、清點同時進行測試,以確認器材是否堪用
四、清點及測試結束後,應於定期清點及測試表上記錄
第九十四條 設備器材編碼及歸類辦法:
一、消耗性器材定義:使用耗損率高且需經常重新補充之器材
二、非消耗性器材定義:使用有所耗損但不需重新補充之器材
三、消耗性器材:A0為前兩碼,後兩碼為順序編號
四、非消耗性器材:B0為前兩碼,後兩碼為順序編號
五、美宣用品依其性質編入消耗性或非消耗性器材財產類
六、文具用品依其性質編入消耗性或非消耗性器材財產類
七、活動所需使用且依使用次數減少其內容者編入消耗性器材
八、活動所需使用且非消耗性質編入非消耗性器材
九、運動用品類編入非消耗性器材財產類
十、個人捐贈之物品,不列入本系會之器材財產
第九十五條 設備器材申購辦法
一、設備器材若有毀損得購買或更新其零件
二、設備器材若不堪使用,申購依照使用次數評估後方可購買
三、設備器材若長期使用並需大量使用,可一次購買
四、依據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申購,應拿發票或收據予財務長核銷
五、發票及收據使用之注意事項
(一)收據之抬頭: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
(二)需打統一編號:69795525
(三)商號之店章
(四)負責人之印章、私人收據加蓋私章
(五)購買物品與請購物品相符
(六)收據塗改必須加蓋相關印章
第九十六條 申購金額
一、設備器材金額若為五千元以上,需經過本系會全體幹部同意,且本系會之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方可填寫「器材申請購買 單」 購買
二、設備器材金額若為三千元以上,未滿五千元,需經過本系會全體幹部同意,方可填寫「器材申請購買單」購買
三、設備器材金額若為一千元以上,未滿三千元,需經過本系會會長,同意後方可填寫「器材申請購買單」購買
四、設備器材金額若為一千元以下,需經過財務長同意後方可填寫「器材申請購買單」購買
五、消費性文具由使用人自行購買
第九十七條 設備器材報廢辦法
一、設備器材金額若為五千元以上且已不堪使用,報廢需通過本系會全體幹部同意後,方可填寫器材報廢單申請報廢
二、設備器材金額若為三千元以上未滿五千元且已不堪使用,報廢需經過本系會會長、財務長以及器材長同意後,方可填寫器材
報廢單申請報廢
三、設備器材金額若為一千元以上未滿三千元且已不堪使用,報廢需經過器材長同意後,方可填寫器材報廢申請報廢
四、設備器材金額若為未滿一千元且已不堪使用,報廢需經過該器材長同意,但毋需填寫器材報廢單即可報廢
第九十八條 報廢原則
一、該設備器材已超過其可使用期限
二、該設備器材已不符使用
三、該設備器材已無可購得其更新之零件
四、該設備器材已無法修復
第九十九條 設備器材維護規範
一、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應於每月二十五日進行各器材之基本保養
(一)常用設備器材簡易保養及維修方法
1.大聲公
(1)當該器材未使用時,將電池取出
(2)該器材使用後會將其音量設定歸零
2.對講機
(1)當該器材未使用時,將電池取出
(2)如要辦活動需使用該器材,需提前實地測試
二、本系會之設備器材使用及外借,需填器材借用單
三、歸還時應將借用之器材放置原位
四、本系會成員借用器材未確實填系學會成員借用器材清冊及歸還器材
(一)第一次,列為初犯,口頭警告
(二)第二次,列為再犯,將不可借用器材
第一百 條 社團辦公室維護規範
一、保持社團辦公室內清潔,桌椅或是其他器具使用完畢,需物歸原位
二、社團辦公室不得隨意丟棄垃圾,離開前需將垃圾自行處理
三、社團辦公室之垃圾桶不可丟置食物及食物之包裝,須帶離社團辦公室處理
四、社團辦公室除幹部物品放置幹部之置物櫃,其成員不得將物品放置木製三層櫃
五、社團辦公室之臨時放置櫃及遺失櫃,使用之規範:
(一)告知幹部物品所有者及放置時間,如未告知,隔日將移至遺失櫃處置
(二)臨時放置櫃,食物類之物品不可放置隔夜,如犯,將不在提供物品放置
(三)遺失櫃之物品,由設備器材借用管理人告知物品時隔兩週後,將視為物品捐贈於本系會
六、本系會成員若未遵守以上之規定已次罰款拾元
第十章 活動辦理辦法
第一零一條 為了促進系學會對內與對外之交流性,每學期辦理各種性質活動,以達到成員學習及交流的效果,因此制定辦法。
第一零二條 每學年需規劃依據如下:
一、與外系系學會接洽一次中小學活動、兩次志工性活動、系上活動
二、目前採分組制規劃活動,小組討論可激發更多創新的內容
三、若有規劃活動,在社員會議提出,並經過幹部討論以及社員投票之後執行該活動籌備
四、禁止規劃危險度過高、色情暴力等不適宜活動
五、為顧及課業狀況,幹部及社員一人接洽活動為負責人或總召不得多於兩次,工作人員則不限
六、與外系系學會接洽活動後,與幹部討論,若同意執行,則在社員會議提出向社員報告
七、若確定辦理活動而有活動企劃書則應向系主任、指導老師告知
第一零三條 参與活動規範:活動和公務參與時,須嚴格遵守各項活動會議,及
各項重要集會規範 如:練習、試玩、團康訓練…等。
一、活動會議參與規範:
(一)活動會議及活動達兩次無故缺席者,口頭警告。
(二)活動會議無故缺席累計三次者及活動行為表現造成
本系會名譽形象受損,幹部可提出人事裁決案,若
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同意,則勒令退出系學會。
第一零四條 公假申請辦法:
一、由行政組依節數列公假格式表單並用電子郵件寄給指導老師辦理。
二、經由指導老師發送郵件並在活動結束後十天內寄給生活輔導組
三、再經由系主任審核即可
第一零五條 活動經費申請如下:
一、如已填妥提案單並確認無誤後,請將本次申請之活動企劃書電子檔,寄至「學生會行政中心」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由學生會行政中心活動部於截止日期最後一日晚間將所有企畫書統整寄至學生議會進行議程編排及經費審核
三、經費審核結果將於開學前公告至「學生會行政中心」官方網站
四、申請程序為企劃書應送至學生會行政中心以及負責該系系學會、課外活動組老師;提案單送至學生議會審核經費
五、若該活動為系內活動,金費申請須由系會長及財務長同意方可申請正修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系學會
第一零六條 保險目的係確保參加者以及工作人員安全,需要有保險,因此制訂保險流程
一、保險內容:
(一)對象為活動的參賽者及工作人員
(二)申請保險需要保險人及被保人的個人資料,當保險申請完成後應銷毀個人資料,以防流失
(三)保險補助申請是學校補助的範圍內,於活動前依照前請補助程序向學校申請活動保險補助
第一零七條 安全計畫目的:為了活動安全,除了保險參與人員之外,應制定安全計畫,降低風險因此制定安全計畫。
一、遇到以下情況應暫停活動定擬定不同應變方式:
(一)天災:
1.地震:
(1)、在室內的情況:應迅速抱頭、閉眼、躲在各自的課桌下
(2)、在操場或室外:可原地不動蹲下,雙手保護頭部,注意避開高大建築物或危險物。
2.颱風:應提前取消或是延期活動
3.疾病:特定地區有疾病發生時,應改地點或是取消 活動
(二)人為:先向負責人報告,視情況再向教官或是警政單位尋求協助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零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零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修訂條例